环保局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方案(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在*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内*年以后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或关闭;*年以前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制订垮坝、漫顶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产。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年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下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一是要着力解决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和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二是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园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各种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排污企业必须依法足额交纳排污费。三是园区企业必须服从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四是对工业园区内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停建,并按规定给予高限处罚。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进行整治。
1、对涉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责令停产。二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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