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央七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计划从**年6月至11月,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工商**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大队、**供电分公司、各镇、街道和工业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区环保专项行动。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总体要求。根据中央七部门总体部署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环保专项行动与淘汰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工作相结合,与《**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深入开展如下几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整治范围:
宝钢水库与陈行水库保护范围。按取水口上游不小于3000米,下游不小于2000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2000米的范围进行检查。
整治要求:
1、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保护范围区内新、改、扩建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2、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必须要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内除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整治范围:
**工业园区、**城市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杨行工业区、月浦工业区、顾村工业区、吴淞工业区。
整治要求: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3、对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带负荷运行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4、对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在**年6月底前污水纳管处理率达不到60%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职责分工:
1、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面梳理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将梳理结果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环保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项目清单,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深入开展荻泾流域违法企业整治
整治范围:
荻泾流域影响农作物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具体是将水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入荻泾罗店段、罗泾段的违法排污企业。
整治要求:
1、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对荻泾流域影响农作物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要制订切实有效的调整方案与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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