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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号)和**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20**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10日至4月25日)。各级政府建立领导组织,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市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第二阶段,调标排查(4月26日至5月25日)。各县(市)区在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大排查,摸清底数,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于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排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第三阶段,审批发证(5月2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在排查基础上按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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