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管理实施的方案(市)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及*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市禁渔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及*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过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快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禁区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三、禁渔范围和时间
1、禁渔范围
*禁渔区:**市辖区水域;
**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牛矶山,全长152公里。
2、禁渔时间
*禁渔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天然水产苗种的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五、措施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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