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使全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提高村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州卫生局转报各县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等精神,结合20*年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推行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由县级统筹管理、统一核算,突出大病、重病补偿,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村干部、村医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稳步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成立盈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宣传、财政、卫生、发改、农业、民政、审计、残联、药监、扶贫、公安、广电、人事、计生、妇联等部门领导和参加合作医疗的3名农民代表组成。
县合管委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领导、协调和管理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核编制5人,实行全额工资,其中:会计、出纳各1人,监督管理员3人。
县合管办职责:
一、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落实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
二、草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
四、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五、负责监督全县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
六、制作合作医疗有关表、卡、证、册和各种宣传材料;
七、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审批和办理转诊许可;
八、负责对全县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相关信息,并做好各种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遴选、确认,负责监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农民的就医行为;
十一、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卫生、农业、民政、扶贫、计生、妇联等部门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
乡镇合管委职责:
一、执行县合管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与协调;
二、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
三、负责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第九条每个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事业编制各3人,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实行全额工资,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办公室地点在各乡镇卫生院。合管办主任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
乡镇合管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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