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是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1号)下发后,即2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范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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