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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效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在我县初步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适合农牧民承受能力,保障农牧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牧民群众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遵循的原则是。(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资助下,以家庭为单位,农牧民自愿参加,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费,同时允许接受集体资助和募捐。(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滚动发展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要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安全有效,又要保证参合农牧民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3)大病统筹,兼顾全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家庭基金和风险基金帐户,基金按比例划存三个帐户,重点解决大病住院费用,兼顾门诊小额费用。

二、管理方式

(一)县上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任副主任,计划、财政、民政、扶贫、审计、卫生、药监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及部分参合农牧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各乡镇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部分参合农牧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

三、基金统筹与管理

(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按年度统筹。农牧民个人每年自愿交纳的筹资标准暂定为1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20元,省15元,市2元,县3元),形成全县统筹基金,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所有农牧民(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跟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均可自愿交纳费用,享受相关待遇。

(二)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分类管理使用,兼顾保大保小,扩大农牧民受益面。分类为家庭帐户基金(占18%)、大病统筹基金(占72%)、风险基金(占10%)。家庭帐户基金直接将农牧民交纳的10元参合费中的8元存入家庭帐户,发给《家庭健康储蓄卡》,由参合农户自行掌握使用,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费用报销,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合作医疗基金透支和特大病医药费用报销,三个帐户基金利息归各自帐户所有。

(三)农牧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采取农牧民自愿前提下的合约制,由各乡镇合管办对具有农业户口的参合农牧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农村合作医疗登记造册,签订《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金收缴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负责实施,乡镇财政所统一代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农牧民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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