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针对扬尘污染特点,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强化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力度,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确保2008年(优良天数达到300天)和2010年环境目标的实现,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工作标准和职责分工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各自的职责。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单位提供的防治扬尘污染专项资金在施工过程中专款专用。
1.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工地四周必须进行封闭围档,主要路段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4米的广告式围挡;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新建、大修道路工程的封闭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3.建筑物立面及脚手架外侧必须采用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档施工。
4.中心城区和郊县主要城镇地区的建设工程,在基础施工阶段应浇筑约0.15米厚的混凝土作为现场施工地坪,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做到泥土不裸露。
5.开挖、运输和填筑等工程,应辅以洒水压尘,并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6.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的工程,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布苫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7.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通过设置防尘网、喷洒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8.在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9.进出工地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
10.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应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或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1.管线工程施工应采用顶管式施工法,不得破损路面。
12.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内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13.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每天洒水一至二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14.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应推广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木制品切割造成扬尘污染。
15.施工工地围墙内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扬尘影响范围大的施工,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16.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平整施工场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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