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当前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严峻形势
自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肉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仍较薄弱,私屠滥宰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乡镇在屠宰加工和肉品销售环节还存在一些漏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安全清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这次清理整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任务与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查、治、管、扶、建”,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生猪肉品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不断推进全市生猪屠宰建设,保障肉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进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进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目标:
一、县、区城镇必须具备与其屠宰规划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二、建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定点屠宰场确有困难的乡镇或相对集中的行政村设立一个以上生猪集中屠宰点;
三、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集中屠宰点困难的村,实行至少有两人的屠工制;
四、强化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县、区城镇定点屠宰率100%,乡镇定点、进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
六、严格市场准入,严查加工、销售病、死、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城市所有市场、超市上市肉品合格率100%;
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吕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厂。
三、整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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