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明廨诊断的疾病。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
指在县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2、周边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市我县境内无病例报告;或者发生首例疑似病例。
3、霍乱病例在1个乡镇1周内发病1-2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2-4例,或主城区发生疫情。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乡镇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或主城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及地区性或县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且受照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10、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
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2、发生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继发病例发生。
3、霍乱病例在1个乡镇1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4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乡镇(主城区)以外的地区。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
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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