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补偿方案
为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
*县参加新农合人员。
二、补偿期限
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筹资方式
全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元,由县财政出资。
四、补偿办法
(一)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起付线为6万元(先计算总费用中的不可报部分),参合农民在补偿期限内多次住院的,只减一次起付线。
(二)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补偿比例。在石家庄市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未完,全文共1016字,当前显示2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