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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稳步扎实做好我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参加自愿、就医方便、报销及时、管理完善、运行透明、资金安全”的方针,本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突出大病重病、保证收支平衡、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报销待遇的本县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及对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提出质询、实施监督的权利。同时履行按期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有关副职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及21个乡镇乡镇长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引导全县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报销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报销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报销办法,组织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

5、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报销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权益;

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第七条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任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1、加强筹资工作的监督审计,确保筹集资金无截留和挪用,安全及时到位;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健康运行;

3、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4、负责对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确保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5、受理合作医疗管理、服务工作中违规现象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县合管办的具体职责是:

1、开展基线调查,草拟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3、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4、对经办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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