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法库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1.3.2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类
按照我县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物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iv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火灾事故:
1.5.1.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1.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1.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1.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火灾事故:
1.5.2.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2.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2.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i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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