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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

为了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4]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在20*年8个乡镇试点的基础上,20*年度在全市农村普遍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覆盖率要达到100%,农业人口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区分各乡镇筹资不同情况,灵活管理,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的运行,又使参合农民享受到其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稳步发展,逐步完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不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办法,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见附件)。管委会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办机构,设在卫生局,人员由卫生局内部调剂解决,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监督指导、信息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人员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卫生助理、财政所长、卫生院院长、村委会主任代表等组成,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宣传、组织动员、登记、缴费、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作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人员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调剂解决。

三、参加对象及筹资标准

各乡镇、街道涉农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农民多缴费,其多缴部分用于该地区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农村五保户、农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经市民政局、残联核准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组织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门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其资助的资金用于被资助地方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费用补偿。

3.政府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除大连市财政每年补助30元外,市本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不低于5元。(鼓励有条件乡镇增加财政补助资金,增加的部分用于本地区参合农民医药费补偿)。

4.镇办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等经劳动部门注册的职工,可集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需自行填补政府财政资助部分的资金

四、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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