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增强公众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安排要求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至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2.15吨标准煤下降到1.7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10.4%;
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不含一市三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左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项目审查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海绵钛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区(市、县)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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