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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问责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交通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州交通局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和《××县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对我局股所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问责,促进机关干部作风明显好转,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益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二、问责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交通系统各股、处、室、段、所、站、公司。

问责对象。交通系统股所级中层领导干部。股所级中层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我局领导班子正副职的问责,按照《××县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责内容:对本系统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益低下等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具体规定如下:

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能;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淡、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予问责。因他人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三、问责主体、程序和方式

问责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通局党组负责本局中层干部的问责,局党组作出的问责决定,由局纪检组具体具体实施。

问责程序:实行中层干部的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启动。局纪检组根据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建议、批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建议,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该问责情形,提请局党组及时研究是否启动问责。

调查。由局纪检组牵头组成相关股室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对实事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报局党组。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承诺时限内难以完成调查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决定。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执行。局纪检组按照党组的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

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或上级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

复议、复查。局党组收到申诉后,组织相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决定。

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大小,对问责对象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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