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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独立生产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确保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项目建设按期完成,促进*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号)和省煤管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名单的通知》(黔煤办字[2009]94号)以及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现阶段*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办矿,持证开采

二、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三、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投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合或技改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煤矿必须按规定和生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室(如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调度、防突等科室),并将各科室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一)煤矿保留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瓦斯监控员和班组长等),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对在册职工进行全员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入井必须完成不低于72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六、确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矿井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瓦检员,安全员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负责本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同时,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建立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技术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和修订“一通三防”、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及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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