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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校舍安全建设方案

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以及《*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09]7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

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舍达到国家发布的校舍安全标准及规范,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

1、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

2、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

3、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对全市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对全市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200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排查结果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校安办)汇总后报*市校安办和省校安办。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2009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校舍鉴定。我市属地震烈度为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主要将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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