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建立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政策为补充”的原则;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常年居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的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下列居民(职工):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
三、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住院或视同住院的慢性病当年医疗门诊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结报补偿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起付线为2000元;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起付线为10000元,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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