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实施方案
我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对农业发展、农民创业增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农村改革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指导意见》(盐办发[2007]41号)和*市人民政府[2009]12号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阜宁实际,就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把握扩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原则、条件和数量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严格坚持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原则。
1.坚持为农方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成员以一定区域内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
2.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3.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几个村,不得超过所在镇区范围。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不得重复设立分社或分部。
4.坚持社员制。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5.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
6.坚持规模适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实行盈余返还。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二)严格把握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章程。
2.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其中农民社员比例80%以上,必须有所在镇区农经服务中心人员参与)。
3.有符合要求的基础股金。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未完,全文共3013字,当前显示9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