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调整煤炭产业规模结构,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指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煤矿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布点布局不合理、矿井规模小、煤炭资源面临枯竭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我市煤矿数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以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指标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一)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三)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关井录像、照片、关井工作实施记录等立卷归档。
(六)各县(市)区在关闭矿井结束后应立即将关闭工作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三、职责分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证照不全的煤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积极协助整合煤矿做好整合协议的签订、整合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注(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督促企业制定关闭煤矿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做好矿区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上报办理整合矿井采矿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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