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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提高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小康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重帮助解决农民有病住不起院的问题,兼顾门诊,让农民在日常医疗中得到实惠。

第三条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必须整户为单位参加,户不漏人。

第五条合作医疗实行“乡筹县补、县级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工作,同时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内,与卫生局合署办公,负责县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县卫生局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服务中心),作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县级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算工作。

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村设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第七条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乡建立合作医疗监督领导小组,村建立合作医疗监督小组。

第三章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在我县未列入国家试点县之前每人每年由市政府补助10元、县政府补助10元;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解决。

第十条政府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资金由县合管办统一接收。

第十一条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取,由财政所代收。

第十二条每年的11月份为下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部分收缴月,可提前缴纳,但不能逾期补缴。每年12月份县合管办会同乡镇合管办以户为单位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发给或审验《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合作医疗实施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十三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下列补助范围、标准和办法,获得合作医疗基金对其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补助范围

住院期间补助的医疗费用包括。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执行的药品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分娩费,辅助检查费(普通b超、心脑电图、普通x光、胃镜),常规化验(血、尿、大便)检查费。

(二)补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150-2000元,封顶线为1万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比例补助。

(1)在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为150元。补助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扣减起付线后补助35%

(2)在县内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400元。补助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扣减起付线后补助30%

(3)在自贡市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起付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扣减起付线后补助20%

(4)对参加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每人100元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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