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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交通工作的县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认真落实河北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09〕2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综合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有效控制。

(一)全面加强源头监管。各县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调度制度,切实加强对“货源头、人源头、车源头”的监管力度。

1.加强货运源头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的规定,各县区在10月15日前要将本辖区内从事砂、石、铁矿、煤炭、钢材、水泥等生产经营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要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工作,接受货运源头治超人员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监察、法制、财政、工商、质监、安监、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巡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货运源头单位,经县区政府批准后,10月20日前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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