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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达到100%,参合农民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原则。农民以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下同)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又保证农民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保障适度原则。坚持门诊补偿与大病统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科学、合理确定住院及慢性病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点、封顶线和补偿比例,防止基金透支或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二、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本县所辖区域内具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质询。

(三)义务。按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集部分的资金;自觉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方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1、筹集标准。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出资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出资20元,国家、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80元,共计100元。

2、筹集方法。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12月13日为缴纳2009年度参合资金的截止日期。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配合按户筹集,逐级上缴。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百岁以上老人、老复员军人、三属、七级以下伤残军人及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享受全额资助人员由村、乡镇逐级申报,民政部门及县残联审核确认。

3、农民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到位,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中途不予退还、补办,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亡故的,个人缴费资金不予退还

(二)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基金用于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住院分娩补助基金和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10元用于家庭账户基金,10元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今年各种合作医疗基金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占10%、住院统筹基金占82%、住院分娩补助基金占3%、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基金占1%、风险基金占4%。

1、家庭账户基金。每人每年1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余额可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

2、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根据补偿范围和标准用于农民住院、分娩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全县统筹使用。

3、风险基金。根据河北省规定的提取标准和方法,风险基金分三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今年按筹资总额的4%提取,用于弥补基金不足。

(三)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补偿

机构

补偿起付(元)

补偿比(%)

补偿封顶线(元)

乡级

100

70

30000

县级

400

55

市级

1500

45

市以上

200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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