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
(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权益平等到户,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尊重历史,尊重民意,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改革范围
(一)改革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
(二)对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要加大清理回收力度,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三)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权归乡镇所有的林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所有的林木,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对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四、改革目标
到2010年,全县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不断深化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目标。
五、改革任务
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建立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林木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林地承包期为五十年。
具体办法:
1、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通过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产权。原则上实行无偿分林。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在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可以采取“先分后股”、“先分后联”的方式,将现有集体林地林木按实物或价值量均等分配到人,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有偿转让经营。人均集体林面积较少的村,可以对其集体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有偿转让收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有偿转让经营的,承包期不宜过长,以一个轮伐期为宜,具体期限由农民自主决策。
为统筹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2、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谁造谁有”的三荒和退耕还林地,产权明晰并依法经营的,要予以维护;产权明晰但林地面积不准、承包合同部分条款不完善的,要重新核实林地面积,规范完善合同;产权不清的,要明确产权,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明确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处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未完,全文共5659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