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部署和十七大精神,保证党的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通力合作,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确保补贴工作圆满完成,为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政策
2009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保持2008年粮食直补政策基本不变。
(一)粮食直补原则:
1、补给种粮农民。
2、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3、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5、补贴资金实行存折通过信用社发放,实行一折通。
(二)直补范围。种粮农户、国有农场种粮农工。水库、机关、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具有福利性质的农场和基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三)直补数额核定依据:
1、对乡镇和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的核定。
首先,核定粮食商品量。省对市、县(市、区)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1994—1998年5年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人均300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全县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用全县补贴资金总额、全县粮食商品量计算出全县斤粮补贴标准,用各乡镇和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和全县斤粮补贴标准计算出各乡镇及国有农场补贴数额。
2、对农户补贴资金的核定。
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国有农场按承包合同面积核定到农工。
撤并乡镇由新组建乡镇按农户原所在乡镇上年补贴标准计算并发放各农户直补资金。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2009年,全县安排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46,130万元,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二)直补资金专户管理。
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帐,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财政局向乡镇下拨直补资金时,要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或划拨方案。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未完,全文共2705字,当前显示8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