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覆盖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
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四)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市内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可提高1.5万元。
(六)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设置享受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2个月。
(七)参保人员如需转往外地治疗,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后,持转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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