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受益权”的原则,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增量、增收、增效”原则,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措施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权益平等、还利于民原则,平均分配产权,做到均山、均股、均利;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尊重历史,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一村一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的基础改革任务。同时,不断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范围
1.*市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
2.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部山区生产建设的决定》(吉发〔1980〕81号)的规定,从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3.由镇政府使用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
4.在集体林中的委托牧业用地,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委托牧业用地经营权的关系,依法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牧业用地的监管,不得改变用途。
5.对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参考森林资源档案和二类调查资料,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将其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加强对权属有争议山林的监管,做好调查核实和调处工作,待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本次改革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
1.对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采取以下确权方式:
(1)家庭承包经营。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就要在集体经营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按人口折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做到“均山、均股、均利”。家庭承包作为本次改革的主要方式。
(2)股份合作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较满意的山林和农民要求继续实行集体经营的山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3)有偿转让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对不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山林,可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照先组内、后村内、再村外的顺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凡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必须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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