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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70%;2010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统筹方式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四、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如下:

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70元。

2、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6%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230元。

3、城镇参保居民应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人群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低保对象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3、重度残疾人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年补助180元

五、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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