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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综合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发放原则

1、坚持政策基本稳定。2009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补贴兑付依据等与上年基本一致,原则上不做调整。

2、坚持公开透明。县对各乡镇及农业、林业系统国有农场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都要向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

3、坚持简便易行。完善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

二、补贴发放对象和依据

2009年对农民补贴的对象和依据,原则上仍按朝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确定的政策执行。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2、补贴依据。发放补贴资金仍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机动地中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计算在补贴面积内,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权的计算在补贴面积内,用于招标承包的不计算在补贴面积内。

(2)独生子女享受两份承包田的,享受一份补贴资金。

(3)二轮承包面积中用于退耕还林,且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不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4)二轮承包中按相关政策转为租赁经营的面积,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5)举家变非或承包户整体消亡应当将承包地收回的面积,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6)因土地整理增加的土地并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7)土地已被依法征占的不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8)农事三场、林场等享受粮食综合补贴的种粮面积,仅限于本场职工承包本场的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三、补贴资金管理

1、县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核定的粮食综合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于2月28日前拨付到各乡镇在农信社开设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在省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全县统一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种粮农民在农信社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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