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文件)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利益,民主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晰林地、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对群众要求确权到户的集体林,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群众要求面向社会流转的集体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
4、对过去从国有林单位划给社队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且原承包人有意愿继续承包的,可优先承包经营,并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对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依法完善后,可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经营;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宜林地长期闲置未造林的“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应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组织收回,重新发包给本集体成员;对目前没有承包到户的“两荒”,且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参与本次林权改革。
5、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6、对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人工林,要明确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7、由农户长期经营的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对放弃经营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本村级组织收回,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8、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9、对过去国有单位和乡村集体联合经营且纳入集体林改革范围的林地,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流转,但要明晰产权。合同到期后或双方有意向实施流转的,可以进行流转。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2008年11月30日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未完,全文共4659字,当前显示14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