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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是主要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和一级支流及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开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工作,对保护好国家重点公益林,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意义十分重大。通过对不同生态区域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逐步为探索和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资源培育保护方式、组织形式、投资体制与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发展现代林业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区划界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保护、培育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锐意创新,逐步建立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体制和管护经营模式。

(二)基本原则

1、按2004年区划界定结果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划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将划定结果经现地核实后,落实到林班、小班、山头地块。

2、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在划分责任区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就山形地势、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线等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山脊、山坡要人工区划伐开为界,界线要有明显标志,便于管护人员管护和区分责任。

3、合同管理,明确责任。要健全与国家重点公益林实施单位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实施顺利进行。

4、竖立标牌,张榜公示。对批准划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要在周边明显处,山口、沟口、路口、河流交叉点等设立碑牌等永久性标志,以示公众。对划定的管护经营责任区要树立标牌,对中标的管护经营责任人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管理职能和机构能力,并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资金管理、资源管护监督、经营培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补偿资金作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与质量。

6、以有林地为主,突出重点。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任务时要以有林地为主,将2004年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面积中的疏林地、灌木林、未成林造林地、无林地;不符合2004年区划界定标准的有林地;2005年二类清查增加重点公益林面积的国有林场扩大补偿范围。

三、实施规模和任务

(一)规模。我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95.87万亩。其中:2001年75.1万亩;2006年75.23万亩。2009年95.87万亩,其中:2004年区划面积中未列入补偿面积6.12万亩;不符合2004年区划标准的6.5万亩。二类新增加8.02万亩,合计增加面积为20.64万亩。

(二)任务。位于松花江一级支流牡丹江、巴兰河、倭肯河、漂荡河等周围生态区位非常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具体包括烟筒山、四块石、珠山、对青山、二道河子、先锋、东风、红旗林场,总计八个国有林场,具体任务见2009年生态效益补偿新增加任务落实分解表。

四、实施内容

(一)区划界定与实施面积核查

将2004年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面积与下达补偿面积以林场为单位,按照生态区位、林班、小班、面积、林种、地类进行核查,确保实施面积准确无误。

(二)管护经营区和责任区划分及落实

各林场要在培训之后将国家重点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办法,划分管护经营区和管护经营责任区,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人头,签订合同,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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