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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摸清我市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现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职数、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我市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供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清理内容:

1、机构和职数清理工作主要内容:

(1)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独立机构;

(2)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

(3)因职能弱化而明存实亡的机构;

(4)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含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2、财政供养人员清理主要内容: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未改发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2)已经死亡,仍未停发工资或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3)已经办理调离手续,非特殊情况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

(4)受纪检和政府部门惩戒人员未重新办理人事编制调整手续,仍领发原工资的人员;

(5)请人顶替,本人不在本职工作岗位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仍领发工资的人员;

(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人员;

(7)与单位有协议,长期不上班,保留编制手续或只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

(8)办理了编制手续,但没有正常上岗的人员;

(9)长期借用不回编制所在单位上岗的混编混岗人员;

(10)非政策规定自费在外脱产参加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或未领工资但财政仍保留供养关系的人员。

(11)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或者已辞职、辞退,继续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12)凡未到人事部门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长期休假,领发原工资的人员;

(13)对组织安排不满或以单位指派外出招商、讨债等名目而未履行职责的不在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


(未完,全文共2650字,当前显示8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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