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建立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为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源头管理,突出制度创新,注重标本兼治,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分工合作机制,实现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基本形成、源头监管机制初步建立、经济调控手段逐见成效、行政执法队伍基本稳定、经费装备得到有效保障、执法环境得到改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控制。自2010年开始,30%以上恶意超限超载运输下降到3%以下,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路通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路公共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对货站、码头、卸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2.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非法货运配载运输企业信息;
4.固定式治超站点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
5.路面查处非法超限车辆,并实行信息抄告;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路面查处非法超载运输行为,并实行信息抄告;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打击暴力抗法、阻扰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改、经发部门
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定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六)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对重点货源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价格部门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八)财政部门
将治超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审核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经费,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农机部门
1.加强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对农用车辆登记和检验情况进行信息抄告。
(十)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农工部门
审核公路运输“绿色通道”证件的发放,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十三)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1.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未完,全文共4614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