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一、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方案
(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70%=个人补偿费用。
(二)*县境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除外):[住院总费用-2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三)*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中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增加10%。
(四)*县以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45%=个人补偿费用。
(五)四川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35%=个人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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