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所有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及其他粉尘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源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源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市**年3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市、**县、**县**年5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其他县(市)、区于**年9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
(三)**年9月底前,*市完成对辖区内粉磨企业的综合整治,其他县(市)、区于**年12月底前完成各辖区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停止审批除“以大代小”项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矿等排放粉尘的新建项目。
(二)*市政府负责,**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10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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