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工作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县、乡镇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我县2个以上的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4)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疗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县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未完,全文共18217字,当前显示147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