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规划管理的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范规划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具体范围,在《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县城市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不同地段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均包括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过程的审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一)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两侧或不沿街,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规划;
(三)建筑立面装修规划;
(四)工程管线建设规划。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审议: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联审的建设规划。
(未完,全文共2088字,当前显示6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