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居民社保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业务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条社保机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对村(社区)的业务指导工作。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核、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变更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加居保申请,填写《磐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村(社区)初审后,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存档;同时将《参保表》在当月25日报送县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根据保障所上报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对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后提供给协作银行制发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银行存折(以下简称“居保专用存折”),给参保对象。
第四条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缴费期定为每年的1月至6月。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保险费存入居保专用存折。
第五条参保人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在缴费前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人员按其本人上一年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缴费。
第六条社保机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协作银行。协作银行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居保专用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社保机构和保障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给予必要的缴费提醒。当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七条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保障所提交《磐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加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的资助之和,不得超过当地当年最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社保机构收到《集体补助表》和到账凭证后,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八条制度实施时,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参保人在2010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只能补缴制度实施当年至补缴人59周岁的年限,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九条制度实施时,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按政策规定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时间统一确定在年满60周岁前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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