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医保试行方法
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落实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其现有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并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三、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县民政局会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应缴纳的城镇医保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列支。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县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列支。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待遇,是公务员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在此基础上,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后享受医疗补助,由县民政局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列支。
五、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省和本县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并经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列支。
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医保、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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