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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示范治理工程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农村"示范整治工程"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村、整治村建设的县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参照同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示范村、整治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坚持"农户自筹及村集体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支持相结合,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示范整治财政专项资金,-年,县财政在年安排1300万元的基础上,确保每年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与监督

第五条年度实施项目由列入计划的示范村或整治村提出,填写《示范整治村建设项目申报表》(表格附后),经镇乡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各镇乡政府统一上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村办)。

第六条经县新农村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综合评估并同意立项的,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新农村办和财政局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七条单项工程投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每项工程的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县新农村办、县财政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示范村、整治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扶持对象和补助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村内道路硬化、村庄卫生设施建设(含垃圾箱、垃圾车等)、路灯安装、露天厕所消除和卫生厕所改造、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心村改造等方面;以奖代补资金除用于上述各类设施建设外,还可用于项目宣传、验收申报资料费等,但不得用于干部误工补贴、清抵欠款、奖金福利等与村庄整治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和修编规划按村庄规模每村补助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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