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试行农村康庄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康庄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国债、交通部补助、省交通厅补助及市、县、乡镇政府配套资金和其他捐赠资金等专项用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筹措的原则为"地方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县补为辅"。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
县交通局、财政局、农办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争取以及按程序及时下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应建立、健全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镇乡政府应建立乡村康庄工程资金的投入机制,多方位、多渠道积极筹措乡村康庄工程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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