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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市场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强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确保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市《关于印发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1〕75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建发〔201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与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案件和企业,重组与提升一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砂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实现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全面禁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合理规划布局,培育发展机制砂企业,为我市3至5年后实现全面使用机制砂奠定基础。

二、整治重点

(一)生产经营环节

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清理一般性海砂直接经营和以运带销的堆场(单位),加快建立并全面实行淡化海砂专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淡化海砂行为,着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集中开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经营许可复评工作,对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现有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检查重点:一是规划布局是否合理;二是淡水资源是否充足;三是水体环境容量是否保证:四是生产设备及工艺是否先进;五是质保体系是否健全;六是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其中,经营许可条件已缺失、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无法保证淡化海砂质量的,一律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一律注销、吊销行政许可资格;经复评或复查合格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级地材主管部门分批次向全社会重新公布。切实强化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出厂关”,依法查处直接对外销售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行政许可资格。

(二)建设用砂环节

建设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各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1.施工企业必须承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与销售单位签订供需合同,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所购每批次海砂的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同时,要将上述证明送报建设质监部门登记,并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将进场的淡化海砂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投入使用。

2.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与销售单位签订供需合同,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所购每批次海砂的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同时报送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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