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水利普查治理完善方案
为切实搞好我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16号)精神和省水利厅普查办、市水利普查办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标及任务
目标。查清全区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
任务。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咸淡水属性、常年水面面积;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普查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仅了解其数量及其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3/s至5m3/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
(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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