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矿安全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煤矿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一般事故大幅度下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煤矿事故控制指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220人以内。依法关闭一批小煤矿。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各煤矿企业对矿井安全、采煤工作面、掘进头进行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薄弱环节和实施不力的单位定点督促,落实整改。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及各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问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及各煤矿企业要全面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全面排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灾难隐患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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