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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专项用于个人家庭的补贴补助、上级拨付明确到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上级拨付没有明确到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各类专项融资。

第二章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第四条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实行预算管理,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向上级申报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资金申报计划。需要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同财政部门一起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计划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上报,其中100万元以内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200-400万元以上报县长审批,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纳入预算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科学预算、使用公开、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用于个人家庭补贴、补助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具体的发放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照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项目申报计划予以拨款。

第九条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安排方案,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要报县长审批,重大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级安排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本级安排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资金总量的70%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审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额度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资金总额中预留的30%作为预备金,年底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排。

各项涉农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应尽可能实行捆绑、整合使用。

第十一条成立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变更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集体审定;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施工设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合格的应将施工设计资料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设计审查机构不得与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评审中心共同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客观可行性,便于科学组织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

上级下达的由上级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和评审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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