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消纳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并纳入全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渣土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批;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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