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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监管问责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强化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情况负总责,建立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居、社区)委员会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乡镇长、国土资源所长分别为乡镇和国土资源所耕地保护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驻村干部、联村的国土资源管理员为耕地保护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或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为村级耕地保护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

国土资源所和村(居、社区)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辖区内农民建房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耕地保护监管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国土资源所及村(居、社区)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四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工作补贴或津补贴;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待岗;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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