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治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并给予技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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