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评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县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单位工作目标和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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